为了尽量避免生产者包装材料和食品标签浪费,《办法》给予生产者最长不超过3年过渡期,即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继续使用原包装和标签以及“QS”标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位食品类别编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顺序码、1位校验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