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6年春节后,一陌生人到合肥市贵池路一家百货商店推销自己的白酒。最终经过协商,百货店老板答应为其代销“剑南春”、“五粮液”白酒。共计有500ml/瓶52%vol“剑南春”12瓶;500ml/瓶52%vol“五粮液”6瓶。双方协商价格为“剑南春”280元/瓶;“五粮液”500元/瓶。
拿到货后,百货商店老板以“剑南春”350元/瓶、“五粮液”680元/瓶的价格销售。直到案发时,经营户共取得违法收入7930元。调查中,经营户无法出具有效的进货凭证,也无法证明该“剑南春”、“五粮液”白酒是合法取得。
据悉,这两样白酒经商标所有权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出具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五粮液”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权益的冒牌产品。依据相关规定,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没收销毁这批假冒白酒,并对经营户罚款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