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超,系新野县汉华街道办事处人。2015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超酒后骑电动车从新野县汉华区蔡庄社区开始,到儒林新城、一品国际花园,沿朝阳路、汉华路、酒厂桥头至湍口村、樊楼村等地,持尖刀将夜间沿街停放在户外的五十余辆汽车轮胎扎破,并将新野县酒厂门前停放装载水泥汽车上覆盖的雨布点燃。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72620元;经南阳市耿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李某超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超酒后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受到惩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