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内容为“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由此揭开了五粮液“调查门”的序幕,之后,五粮液股票大量抛盘涌现,下跌6.22%,持有五粮液1.74亿股的九大机构,当日合计损失约2.3亿元,中小股民损失超过50亿元之巨。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就五粮液的初步调查结论向外界作了通报,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损失,虚增利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
五粮液遭受调查之后,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紧接出现了“诉讼门”,众多中小股民起诉五粮液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造成股民损失,给五粮液未来发展蒙上阴影。
五粮液“调查门”发生之后,尤其是调查无结果,股票不停牌的现象,令众多小股东无所适从,很多股东都质疑上市公司未披露重要数据信息的行为,这也揭示了当前国内股份企业股东对企业经营有效监督的缺失。“调查门”事件对我国股份企业经营中漠视股东监视的现象敲响了警钟。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我国探索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途径,加快产权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产权清晰、经营机制灵活、管理与决策效率高、聚资能力强等特点,成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与国际现代企业制度相比,国内企业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司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内企业的监督机制主要集中在完善监事会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但是因为雇佣关系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这两种制度缺乏积极监督公司经营的动力。而股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和核心要素,对规范监督企业经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有着重要作用。公司能否实现长期有效的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股东是否能够有效监督和影响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建立股东和管理层之间信赖与制衡的关系,既能使管理层充分自主地经营公司,又能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长远稳定地发展。
公司的发展关系着股东自身的利益,作为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有着“先天性”的积极性,能够保证监督权的实现,通过个体的约束保证全体的利益。同时,股东的监督能够通过选举、质询等方式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并对企业管理层进行约束,具有很高的广泛性,从各方面约束企业经营。
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不同于独立董事的义务制,股东对法律赋予的监督权行使与否、监督时间、次数、形式都没有具体规定,不会出现为保证监督实现而承担责任的现象,能够更好地推动公司经营监督权的有效实现。因此,进一步完善股东的监督职权,不仅对完善公司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着重要的意义,也是股东保护自己权益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东的权益做了详细的规定,并通过各种手段保证股东权益的实现,明确指出“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权利”。
当前,基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股东行使监督权主要有以下途径:
第一、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我国现行《公司法》103条赋予股东大会的11项权利,都是基于股东行使表决权来实现,通过举行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投票选举同意或变革董事会组织、薪酬、制度等相关方面,影响公司日常的管理、运营,决定董事、监事会成员的选任,选择能够代表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并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管理和监督人员,通过约束公司管理和监督部门保证自己监督权实现。
第二、对公司管理层的日常管理、财务进行评价并监督。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可以通过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也可通过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正常手续查阅相关报表、提出对报表具体项目的知情权、对相关项目的质询等权利,对公司财务和日常经营的监督,确保公司的正常财务运转和相关运营。在有紧急重大事件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第一条途径确保自己的监督权的实现。
第三、诉讼权是公民的普遍权益,而《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起诉公司的权利,通过“所有与经营相分离”的公司法律制度,保证“权利与管理”的平衡,实现监督与制衡企业经营主体的目的。股东可以通过直接诉讼或者派生诉讼,以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为目的,对公司或者董事等高级职员的相关行为进行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